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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反邪教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3-08-30 15:22:22] [打印本文] [关闭此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雅安市反邪教协会

  英文译名:Yaan Anti-Cult Association

  缩写:YaAC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雅安市科学技术界、教育界、宗教界、法律界、妇女界、新闻界等社会各界有志于反对邪教的人士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维护法律尊严,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团结和联络社会各界人士,反对一切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破坏法律实施和社会稳定的邪教组织,努力提高公众对邪教组织的鉴别力和防范能力。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雅安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雅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四川省反邪教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上坝路89号。邮 政编码:625000,电话0835-285211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党和政府防范邪教组织的方针政策和重要指示精神,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反邪教任务;

  (二)面向社会开展各种形式的研讨活动,深入剖析邪教组织的本质和危害,总结广大人民群众在与“法轮功”等各种邪教组织斗争的经验;

  (三)收集邪教组织的活动现状和动向,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情况,并提出决策参考意见;

  (四)举办反邪教组织的辅导、讲座、展览、宣传等活动,利用各种传媒向社会揭露邪教的丑恶面目,向公众宣传邪教的危害,引导人民提高警惕,在全社会形成防范邪教的浓厚氛围;

  (五)教育与挽救受邪教危害的信徒脱离邪教组织,支持家属做好邪教信徒亲人的转化工作;

  (六)参加全国和省群众性的反邪教活动,加强兄弟市州民间反邪教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七)加强与县(区)反邪教民间团体的联系和交往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具有法人资格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会。市、县(区)防邪办、妇联、科协为当然单位会员。县(区)反邪教协会和市属单位的反邪教协会为本协会的当然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雅安市境内具有政治权利的公民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结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名誉会长;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2,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名誉会长1人,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协会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因工作需要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或经会长委托行使上述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团体会员会费500元/年,个人会员会费10元/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 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

  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和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审议通过后的章程修正案,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

  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8月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雅安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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